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评议考核工作将如何开展?考核结果将如何运用?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办法》从考核目的、对象、组织、原则、内容、步骤、等次确定、结果运用、考核纪律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将考核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问:今后每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考核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根据《办法》,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问:考核有哪些步骤?具体将如何开展?
答: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问: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答:《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问: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怎么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答:《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还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