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药制定《黑名单管理办法》?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目前,食品药品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不强。部分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不重视,重利益、轻责任,执行制度不严、规范管理不够、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在各环节、各业态、各企业仍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受“违法利益高、成本低”的驱动,少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抱着“违法抓不住、管不了”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食品药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
二、起草依据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三、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2017年5月份开始起草《德州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5月底完成初稿后,征求了局机关各科室意见,于
四、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市县监管部门职责的问题。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全省统一、由下而上、逐级公布的原则,市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集中公布和市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二)关于“黑名单”管理范围的问题。《办法(试行)》将下列情形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2.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纳入黑名单。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纳入黑名单。
(三)关于“黑名单”管理程序和期限的问题。一是在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二是信息公布,自作出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因食品安全犯罪根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在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三是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布期限为2年;四是信息删除,公布期限届满时删除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